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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挂牌督办部分单位和场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挂牌
督办部分单位和场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2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挂牌督办部分单位和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消防安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切实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各州、地、市政府(行署)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挂牌督办部分单位和场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

(省公安厅)



  根据9月14日公安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省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及时联合下发了《青海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排查整治。社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响应,自觉自查自纠火灾隐患。通过一个阶段的工作,有效地排查整治了一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隐患。目前,大排查工作以进入火灾隐患的整改攻坚阶段。
  通过这次集中排查,全省共排查出重大火灾隐患180处。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部分火灾隐患得到初步整改,基本达到规范安全要求,但仍有50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其中,西宁市25处,海东地区11处,海西州7处,海南州2处,海北州1处,黄南州2处,玉树州2处。其中高层建筑11处,综合市场、大型超市8处,易燃易爆场所7所,佛教寺院、古建筑7处,学校6处,发电厂1处,其他多层公众聚集场所10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建筑、场所内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国家规范进行设置或运行不正常,消防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堵塞,出口不畅。
  为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省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三厅委《青海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上述50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各州(地、市)、县(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牵头负责本地区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协调动作,通力合作。省公安厅要加强跟踪指导,严把整改质量关,确保各地区整改工作的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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