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全省所有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集中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各煤矿生产企业要以“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特别是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格把住瓦斯防治设施装备、防范措施落实和现场自救关,对存在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要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全省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其他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断电仪。各矿井对“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都要建档登记,建立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同时,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要重视加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瓦斯事故和各类事故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
六、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关闭整顿不合格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提高我省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各煤炭企业要致力于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煤矿安全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