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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4]2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是当前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为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的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等有关规定,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各地要继续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二、严格基建矿井“三同时”审查,强化安全监管。全省所有基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项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施工或投入生产。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进行整改,基建矿井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煤矿建设施工队伍。凡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三、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整顿意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矿井,同级地方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目前正在进行综合整治的矿区(井)。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督促、审查、落实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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