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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12、加强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有计划的组织州、县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进修学习;州、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技术人员每2年要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进修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13、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队伍。2005年底前,各州、县要组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队伍,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和考核、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14、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执业许可证》批准范围开展工作,向育龄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统一规范全省《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手册》,按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引入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将服务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必须加大“三查”的工作力度,规范“三查”服务,按医学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通过“三查”主动为更多的育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5、严格持证上岗。坚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实行归口管理、专项审批。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由州、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查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发证,按核准服务项目提供服务。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资格。禁止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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