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设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要配备技术人员3—5名;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要配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2名。单设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5:1万人的比例配备;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1万人的比例配备。
州(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建筑面积、技术人员配备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二)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人员业务素质
9、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领导,配备素质好、会管理、懂业务的人员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政策,加强同科技、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把计划生育科技综合管理的职能落到实处。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管理思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积极主动地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
10、深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革。在确保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人地位明确、单位自主运营、政府依法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长应由具有医学学历、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要实行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
11、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结构。经过2—3年的努力,县级以上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学以上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70%以上,并有1—2名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专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专业合格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