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6、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2年内在全省乡(镇)建立起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逐步形成和完善县、乡(镇)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技术服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制度和合理的运行机制。无论是单设或合署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均要在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调整优化、配置资源,使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满足需要。技术服务机构内部布局既要符合医学标准规范,又要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和服务环境,把服务站办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
7、进一步明确技术服务的管理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计生、卫生合署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医疗机构内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要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统筹安排,同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8、技术服务机构房屋、人员和设备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合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科室布局,改善工作用房,保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人员配备按以下标准设置:
单设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80—120平方米;人口在1万一2万人的乡镇120—150平方米;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150—2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单设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县600—800平方米;人口在10万一20万人的县800—1000平方米;人口在20万一30万人的县1000—1200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1200—15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