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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为一体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避孕节育和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要特别将妇女的健康放在重要位置。
  (三)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
  3、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承担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的宣传咨询、药具发放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本级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必须通过加强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大对交通不便、服务条件薄弱地方下乡巡回服务的工作力度。
  4、乡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是: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及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及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接受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及人员培训。
  5、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努力开拓创新,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内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极大地满足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下,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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