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型合作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省、州(地、市)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型合作医疗住院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一,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取淘汰制管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大力配合和支持新型合作医疗,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落实优惠服务措施,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
7、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适时调整完善。各州(地、市)、县协调领导机构要对新型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每月督导检查一次,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正式启动运行一个阶段后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补充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九、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第一批8个试点县,重点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巩固成果,努力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向纵深发展。2004年11月至12月,主要抓好宣传动员和2005年度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年底前资金筹集到位,农牧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二)11个扩大试点县的工作分为以下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
(1)2004年11月下旬,省政府召开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11月20至30日,省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举办扩大试点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班。各州(地、市)和试点县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或管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县组建县、乡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村管理小组。落实编制和工作人员,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到位。
(2)200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试点县召开新型合作医疗宣传动员大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使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和具体办法深入人心,农牧民知晓率达到95%以上,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完成新型合作医疗表、册、证、卡印制。
(3)2004年11月底前,试点县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经州(地、市)和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2、建章立制和筹资阶段。
(1)2004年12月10日至30日,试点县建立参合农牧民登记表,同农牧民家庭签订服务合约,动员农牧民积极主动缴纳参合金,参合人口应达到85%以上。同时,建立县、乡、村注册登记卡,发放参合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证》,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