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持续筹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四)县级组织实施,州(地、市)级监督、指导和管理,省级督导、考核。
五、试点形式
在借鉴首批试点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办法》,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大病统筹与家庭账户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模式。扩大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州(地、市)合管办审核、省合管办复审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基金筹集与管理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上年筹资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
(一)基金来源及标准。
第一批8个试点县基金的筹资方式和标准按2003年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004年扩大的11个试点县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每人缴费10元,州(地、市)政府和县政府各给每人补助2元,省政府给每人补助16元,共计30元。
(二)筹资程序。
1、农牧民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缴费或由乡镇政府、财政所在年底前一次性代收,统一汇集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对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向县合管办提交救助对象名单,并将每人10元的参合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缴,按时汇集到县合管办基金专户。
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也可采取由下而上逐级申请确认,当年预拨,下年结算的方式。
(三)基金管理。
1、新型合作医疗由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招标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实行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县合管办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提交代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报付单位的银行帐户。
3、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划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三部分,应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按《管理办法》执行。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风险的弥补。风险基金的提取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