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青海省2004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2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2004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海省2004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2004年11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做好2004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和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的问题,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有效的卫生保障。
二、试点地区
2004年全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县为西宁市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地区平安县,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海晏县,海西州乌兰县,海南州贵德县,黄南州河南县,玉树州玉树县,果洛州班玛县。11个扩大试点县农牧业人口98.4万。
三、试点目的
在总结首批试点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探索适应我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试点原则
(一)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正确引导,在农牧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