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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
工资办法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和《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为吸引和稳定人才,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满8年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
  二、2004年9月30日在职并符合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和青劳人薪字[1992]34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且浮动期已满8年转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含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固定两档浮动工资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再浮动一档工资,其档差按本人现行职务工资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执行。
  现正在享受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待现行浮动工资满8年转为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档差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或通过考核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工作单位聘任的工人,未取得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本人现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享受浮动工资。
  五、调动工作的人员(含在调出单位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土官(兵),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的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六、工作人员离休、正常退休时,其享受的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问题仍按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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