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六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5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虫草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虫草采集、保护和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虫草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虫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
第四条 虫草采集地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
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虫草采集人员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五条 虫草采集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虫草采集地的林业、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草原监理等执法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虫草采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虫草资源保护规划和采集计划
第六条 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虫草资源普查情况,编制全省虫草资源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