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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资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易地安置的范围。易地安置人员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跨地级市安置和外省籍到我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先由接收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呈报表》,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
  (二)要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对安置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措施以及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实行“重点安置,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真正落实。要认真总结近年各地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合理规范经费来源,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安置改革配套资金的来源问题,把筹集安置改革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安置改革的重点来抓,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总结和推广各地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要认真抓好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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