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随用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不能视同面向社会招收的临时工。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