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府办明电[2004]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做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属各有关单位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今年以来,我省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甚至导致学生死亡的重大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今年2月8日,临高县南宝镇中学19名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后出现头晕、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疑是食用未完全煮熟的豆角中毒;5月14日至15日,海师附中东区27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中毒原因为付溶血性狐菌感染;5月24日至27日,琼海加积中学老校区51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等症状;6月9日,儋州市民族中学17名学生在校外寄宿家庭用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6月17日,海师附中东区发生25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10月1日,海南大学2名学生在校外用餐后导致食物中毒,其中一人死亡;11月17日,文昌市罗峰中学49名师生在校用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出现的这些严重问题表明,我省一些地方和学校对食品卫生乃至学生生命安全工作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措施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领导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认识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加大投入,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二、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和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要确定专职或者固定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承担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必须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堂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与卫生。
要完善和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要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3年内校长不得评为先进,不能晋升职务;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食物中毒事件或中毒师生在20人以上的学校,要撤销校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