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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整治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五、产权转移期间,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市气瓶逐只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禁止继续使用的气瓶,一律无条件送到气瓶检验站作破坏处理;凡到期或超期未检气瓶及其它安全状况不明的气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六、为了加快气瓶安全整治工作进度,充装单位可以按照强化气瓶运行各环节安全管理并方便市民用气原则,在自己的销售区域设立直销网点,也可以采用收购、租赁、授权经营等办法,吸纳社会上的现有网点为自己的直销点,担负向用户收购气瓶和应召收取空瓶充气、运送实瓶供气任务。
  所有气体销售网点均须经充装单位授权后,方可开展气瓶产权转移和销售业务。
  七、社会上现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销售网点应主动和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建立定点直销关系;严禁任何游离于充装单位管理范围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购、转让气瓶和充装、运送、销售瓶装气等气体经营业务。
  八、充装单位对属于本单位产权的气瓶,应在投入使用前,逐一进行登记,打印单位编号,喷涂单位标识,建立计算机档案,并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手续。鼓励与支持充装单位采用射频标签等先进技术,强化气瓶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气瓶的编号、标识及相关附件进行人为破坏。
  九、所有在用气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单位实行定点检验,确保瓶体质量处于合格状态。
  十、此次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由海口市气瓶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设、工商、消防等部门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十一、违反本通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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