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整治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整治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和《海南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快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琼安委〔2004〕9号),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气瓶安全整治的目的是:通过开展气瓶普查,掌握全市在用气瓶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建立全市气瓶计算机档案;通过气瓶产权转移,建立起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管理体制;通过建立以“三定点”(定点充装、定点直销、定点检验)为模式的气瓶安全流转新秩序,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通过建立气瓶联保制度,维护广大气瓶用户的切身利益。
  二、此次气瓶安全整治的核心是气瓶产权转移。我市的气瓶产权转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采取折旧转让方式进行,用户将自己现有的合格气瓶,按照政府指导的折旧价转让给充装单位,以后用户不必再购买和检测气瓶。由于气瓶产权转移后,气瓶是充装单位的,用户应向充装单位交纳气瓶信用保证金和气瓶租金。收取信用保证金和租金是市场行为,但在气瓶安全整治期间,为规范气瓶整治秩序,信用保证金和租金的收取标准,必须按统一的指导标准执行。用户退户时应向开户气站退还气瓶,充装单位应退还扣除租金后的信用保证金,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购气协议。
  三、参加气瓶安全整治的气站必须是持有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概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不得搞假转移进行充装。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户(含单位、个人用户)可自愿选择供气单位,将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转让给充装单位。未经产权转移的气瓶,一律不得继续充装,也不得擅自处理或挪作他用。
  四、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充装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和用户签订定点供、购气协议(合同),免费给用户发放购气手册,负责气瓶充装、运送、贮放、零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提供咨询指导,负责为经产权转移的气瓶购买安全保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