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及《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4年11月18日前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入运行。
(二)2004年11月底实现全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100%。
(三)2004年12月底实现市区及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四)2005年2月底实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98%以上。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负总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三)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市政局、交通局、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全市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2004年11月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的各医疗卫生机构2004年12月底前,停止使用其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2005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