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政府令[2004]140号)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业经2004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公安、人事、土地、工商行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工招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工或者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工,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公布招工简章。不得违背招工简章招工。用人单位通过其他途径招工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以直接联系用人单位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