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2004年3月19日之前的超编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分流,分流到位后进行接收。2004年3月19日之后违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编明发〔2004〕3号)规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各县(市)、上街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二)经费管理
1.各县(市)、上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土地规划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市本级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各县(市)、上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各项建设都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进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执法监察
1.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市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管理)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国土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立案依法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3.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合理的经费支出,逐步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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