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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督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督查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督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力度,提高督查工作水平,规范完善督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督查立催快办的特点,切实抓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督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或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或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三)上级或市政府领导讲话中提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分工
  (一)综合性文件和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重要讲话;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的批示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件办理事项;人大、政协重要会议安排等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督查落实。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副市长、副秘书长批示件;需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具体负责督查落实。
  (三)上级政府转来的查办件,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办理;上级政府或人大、政协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按照规定程序转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的运转程序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
  1.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加签呈市长或副市长阅批,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按照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办理。
  2.市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拟稿时,应在版记位置标识主办单位和督办单位。
  (二)会议决定事项
  1.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我市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具体负责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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