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2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