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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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