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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经营和加工的卫生管理
  动物的运输、经营和加工是动物疾病传播到人群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从有疫情的国家或地区调运疫源动物及其产品;要加强动物运输工具的卫生管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要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隔离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国内和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大动物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实行功能分区管理,不同种类的动物要适当分隔,禽鸟类动物与兽类动物要分开销售。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前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严禁经营旱獭、果子狸、貉、鼠类等动物。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立定点屠宰点,屠宰人员必须根据屠宰的动物种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动物粪便、内脏、毛皮等污物要每天集中无害化处理,市场举办者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不符合卫生和消毒要求的市场要限期整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屠宰场所环境保护监管,屠宰场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督,严格要求餐饮企业将生、熟食物分开,餐具严格消毒,禁止经营场所饲养动物;要会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屠宰、养殖、经营等场所的具体卫生标准,方便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类禽畜肉来源要明确,具有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加工、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
  农业(畜牧)、林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密切跟踪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定期对大、中型动物饲养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要将有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管理和防病知识教育纳入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配备防护用具。必要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服药,从事禽鸟类相关职业的人群必须每年接种流感疫苗。从业人员出现不明原因肺炎、感冒类症状和发热并局部淋巴结肿大等病症时,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所从事的职业。未能排除非典、人禽流感、鼠疫等重大传染病时,动物管理单位和接诊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的农业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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