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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尽可能切断动物传染病向人群传播,是贯彻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定落实具体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农业(畜牧)、林业、工商、检验检疫、卫生、交通、环保、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省工商、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一次打击贩运、销售、加工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的专项行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非法运输、销售、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为加强动物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的意见

(省卫生厅 2004年12月8日)


  2003年以来,部分国家、地区和我省先后出现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研究显示,非典、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流行与动物有密切关系,与之密切接触的动物从业人员是传染病由动物向人群传播的重要渠道。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向人群传播,切实做好非典和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现就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场所的卫生管理
  农业(畜牧)、林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养殖动物场所的卫生管理。要对区域内的动物养殖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加强对动物的预防免疫,落实养殖场所的消毒措施,确保对动物排泄物以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对消毒处理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的养殖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人群防护等要求,远离人群居住地,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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