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2004年12月)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
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
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在每年6月份前,由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