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0.2.2.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7.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0.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10.2.3 公共卫生事件
10.2.3.1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省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10.2.3.2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30%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10.2.3.3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省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市、县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市县的事件;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省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10.2.4 公共安全事件
10.2.4.1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省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0.2.4.2 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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