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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6 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 监督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部门预案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6.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 省专项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海南省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海南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交通(公路水路铁路)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
  海南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海南省内外贸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类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10.2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1 自然灾害
  10.2.1.1 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10.2.1.2 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风暴、冰雹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0.2.1.3 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省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省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省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10.2.1.4 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
  2.造成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0.2.1.5 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2.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
  10.2.1.6 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省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10.2.2 事故灾难
  10.2.2.1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省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或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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