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为提高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7.3.3 省公安厅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省军区负责整合训练核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燃气、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校和村委会、街道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要加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的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7.3.4 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3.5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 省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4.3 发生Ⅱ级和Ⅰ级灾害事故时,省交通部门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省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省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7.5.2 由省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4 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 治安保障
7.6.1 省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7.1 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用。
7.7.2 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7.8 经费保障
7.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应急保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8.2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9.2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10 避难场地保障
7.10.1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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