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省将逐步使用统一的''110''报警电话报警。
3.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2.5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 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 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市、县政务网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 省人民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 发生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3.6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省、市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生Ⅱ级和Ⅰ级事件,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外的相关省、市各级政府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须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预警
4.1 预警级别
4.1.1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 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 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 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5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统一发布。
4.2 预警期的措施
4.2.1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五)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 预警的解除
4.3.1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Ⅰ级事件,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省外发生涉及本省的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 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台办、省外宣办、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