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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五、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财政直收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征收,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或搭车征收;征收的资金,按国家、省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规范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手续。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有减免缓政策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对虽未有政策规定,但确需要减、免、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交纳,然后再按照“单位报告、政府审批”的原则报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有关减、免、缓手续。
  七、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必须强化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市计委、建委、财政、物价、监察、法制、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发挥整体合力,使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加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在对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印《芜湖市基本建设收费标准明白卡》,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发现超过明白卡以外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市物价部门予以查处,以杜绝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现象。
  十、本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在10月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市政府芜政〔1998〕95号文,未全额交清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交费单位要在2004年底前办理清算手续,逾期按新办法执行。市政府1998年11月2日《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促进住宅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1998〕95号)同时废止。
  附:芜湖市由财政直接征收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项目及标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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