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计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观察员。
观察员由财政、农委、扶贫办、审计、计生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观察员按照国家制定的观察员管理办法,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
市、县(区)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从2004年起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市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八、奖励扶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成立“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2.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3.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合作,协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