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县(区)计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观察员。
  观察员由财政、农委、扶贫办、审计、计生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观察员按照国家制定的观察员管理办法,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
  市、县(区)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从2004年起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市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八、奖励扶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成立“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2.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3.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合作,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