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认公示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区)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5.抽查监督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质量进行监督,对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6.备案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更新个案信息库,并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奖励扶助资金财政负担比例和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分别按50%、30%和20%负担。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市开始执行年度的实际年龄为起发点。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代办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五、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由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直接拨付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核准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卡》和本人身份证后,将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资金每年分2次发放,每次3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逾期领取不受时间限制。发放机构要主动通知奖励扶助对象及时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由死者所在的村(居)委会填写《奖励扶助对象死亡报告单》,在年度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后,通知委托发放机构于下年度停发奖励扶助金。
县(区)、镇(乡)两级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制度。
六、评估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