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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3)丧偶或离异后无配偶,本人户口符合上述(1)、(2)项的,属登记对象;
  (4)口袋户口、待定户口、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确认登记。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在1979年10月以后未生育多孩(1979年4月省革委会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年5月(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至2001年期间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的。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的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依据。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2)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3)曾生育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夫妻现存子女数;
  (4)再婚夫妻的曾生子女数和现有子女数应合并计算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
  (5)送养的子女应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满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审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依靠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初审公示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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