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从2004年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芜湖市被确定为国家首批试点城市。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尝试。有利于促进生育观的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减少农村贫困人口,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
范围: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马塘区、鸠江区等5个县区所辖的全部镇(乡)。
内容:从2004年起,对上述5个县区农村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分别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给50元奖励扶助资金。
三、奖励扶助对象和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乡、街道)。
(1)根据我市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凡是“居民户口”职业栏中为“农民”的,家庭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登记对象;
(2)凡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因农业户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户口”,现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登记对象(若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享受之日起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