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其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障金高于养老补贴(110元)部分,即月均50元,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专户和存款利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筹集的资金,按原征收渠道进行征收,并实行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所征收资金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清册,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所属区财政局,各区当年资金余缺,由市政府统一调剂。各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征收从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征收的相关资金是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国土部门须在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征收足额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七、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养老补贴从2005年1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的第3个月开始发放。
九、各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