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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自1990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享受养老补贴;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不作为适用对象。
  二、给付条件和标准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领取养老补贴每人每月110元;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应一次性缴纳6400元,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其中个人专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资金来源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筹集;
  4.其他资金渠道。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五、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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