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需易地修建的,应按规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因地质条件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须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和皖价房〔2003〕258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的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
(三)新建9层(含9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计收。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四、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主要审查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已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措施的预留预埋和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施工时一并安装到位,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合格。
五、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