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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不仅能提高战时的防空袭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能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是国家二类重点设防城市和战时交通战略要道,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应将人防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第155号令,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二、以建为主,坚持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五”期间,我市应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均掩蔽面积0.4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因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根据省政府第155号令的规定,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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