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开展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我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将在2005年前完成达标验收,为确保我市能如期达标,顺利通过评估验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语言文字工作是事关精神文明建设、国民素质提高,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驻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培训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全社会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对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达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对应的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语言文字的达标、评估工作。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成立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语言文字工作者组成的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细则的解释工作及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