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
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芜政办[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5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调整成立“芜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发展计划委、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团市委、编办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县、区也要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芜政办〔2003〕27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事部门要统一管理毕业生协议鉴证、就业报到、调整改派、档案、户口及党组织关系转递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防止出现多头管理而造成的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现象。要积极引进我市紧缺、急需的各类毕业生,拓展就业渠道,尤其为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三、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途径开辟就业渠道
继续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