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的紧急通知
(芜政办秘[2004]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已进入“三秋”农事季节,我市农村地区对农作物秸杆实施焚烧处理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污染环境,毁坏树木和耕地,甚至引发交通、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城市郊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焚烧农作物秸杆。
二、各县、相关区政府要加强对禁止农作物秸杆焚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秸杆焚烧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负责。按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层层部署,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巡查和指导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四、各县、相关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妥善做好农作物秸杆的处置工作。想方设法指导并帮助农民开展秸杆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提高秸杆利用率,真正做到变废为宝,从根本上杜绝秸杆焚烧现象。
五、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秸杆焚烧的危害性,普及秸杆综合利用技术,形成秸杆焚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