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探索和建立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有价分配制度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环境价格体系。对2002年10月1日之后不能通过“以新带老”等措施削减污染物的或达不到“增产不增污”要求的新扩改建火电项目,其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获得排放配额。
(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投入。
(1)产生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新、扩和改建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保部门审批的要求建设,资金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安排,并需保证。现有二氧化硫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2)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集中用于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附件2所列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应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安排),治理资金应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安排。对个别治理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口大的企业,经平衡后可从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鼓励燃煤电厂多发“清洁电”,降低脱硫机组的运行成本,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采取措施,对脱硫的火电厂要保证优先上网,逐步实现脱硫成本社会化。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的条件下,适当增加火电厂脱硫机组发电量计划。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适当考虑脱硫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三是改、扩建机组采用低硫煤,可将脱硫设施安装在本厂燃用中高硫煤的老机组上,二氧化硫的削减量应大于改、扩建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的增量;四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有计划逐步停用;五是优先扶持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技改和治理项目;六是鼓励企业大力开发和发展适合燃烧洗选煤或低硫煤的工业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
附件:
1.“十五”期间苏州市新改扩建火电厂(机组)及配套脱硫设施建设进度表(略)
2.“十五”期间苏州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进度表(略)
3.“十五”期间苏州市清洁发电项目进度表(略)
4.“十五”期间苏州市企业(机组)安装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进度表(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