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4年4月,完成对国家、省计划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全面核查。
(二)2004年5月,完成苏州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市政府。
(三)2004年6月起,对省“十五”计划中的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双月报制度。各地每单月5日前将实施进度报送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四)2004年9月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开展不定期督查,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
(五)省“十五”计划中二氧化硫治理的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原则上要求在2005年10月前完成。
(六)2005年12月,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防治计划实施的指导和配合。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工作;计委要加强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促;经贸委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集中供热设施和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及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设部门、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计委、经贸委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我市二氧化硫防治的激励政策。
(三)不断强化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继续推行区域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的单位,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对有条件进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燃煤锅炉,应督促实施集中供热。
(2)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安装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仪(“省十五''计划”确定的13家企业名单见附件4)。一般二氧化硫排放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采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