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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厂。50MW及其以下的冷凝式机组的小火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关停。建设新发电和热电机组时,可采取“以大代小”措施,加快老火电和老热电机组的淘汰。
  4.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结合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建设望亭发电厂、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宇电力分公司各二套35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已列入“省‘十五’计划”,详见附件3)。鼓励其他发电厂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三)控制锅炉、炉窑等工业、民用燃烧设备和工艺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
  1.2004年底,淘汰苏州市区禁煤区内4吨/小时及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05年底,淘汰苏州市区禁煤区和控煤区内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电厂和集中供热锅炉除外)、炉窑、大灶等燃烧设备。
  2.各县级市政府可结合各地实际,划定禁煤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和大灶等燃烧设备。
  3.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布局不合理、能耗物耗高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锅炉、炉窑和生产工艺设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4.城市地区应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代替热网区内的分散工业锅炉;热网区外新建燃煤锅炉的产热量应在2t/h以上,配套的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80%。对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的分散小锅炉进行技术改造。
  5.鼓励企业对其拥有的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锅炉采取以下措施:
  (1)产热量0.5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限期改用燃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2)产热量4t/h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洗选煤或工业型煤。
  (3)产热量4t/h以上的燃煤锅炉应进行更新或改造。在更新或改造现有锅炉时,应优先使用硫化床和高效层燃锅炉。采用层燃锅炉时,产热量10t/h以上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小于10t/h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采用硫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
  (4)产热量20t/h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应采取脱硫措施。如改烧低硫煤、烟气脱硫、采用循环硫化床锅炉等。
  (5)在进行烟气脱硫改造时,对已配备湿法除尘的工业锅炉可优先采用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如可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液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或双碱法脱硫工艺;对已配备干法除尘器的工业锅炉,可考虑采用循环硫化床烟气脱硫工艺。现有锅炉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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