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值
┏━━━━━━━━┯━━━━┯━━━━┯━━━━┯━━━━┯━━━━┓
┃ 年份 │二级标准│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年均值(mg/Nm3)│ 0.06 │ 0.033 │ 0.034 │ 0.034 │ 0.032 ┃
┃ │ │ │ │ │ ┃
┗━━━━━━━━┷━━━━┷━━━━┷━━━━┷━━━━┷━━━━┛
(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情况
┏━━━━━━━━━┯━━━━━┯━━━━━┯━━━━━┯━━━━━┓
┃年份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排放总量(万吨) │ 25.05 │ 22.00 │ 22.72 │ 21.75 ┃
┗━━━━━━━━━┷━━━━━┷━━━━━┷━━━━━┷━━━━━┛
从表中可以看出,酸雨频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基本持平,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市电力等行业发展迅猛,二氧化硫控制将面临巨大压力。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主要措施
(一)限制燃煤和燃油含硫量
我市燃煤量较大,原煤、原油的自给率为零,使用低硫煤、油是减轻二氧化硫污染的有效方法。现燃用的煤炭或重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
(二)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火电厂(机组);2000年以后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全市列入“省‘十五’计划”的17家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项目及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企业,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应严格控制在1.56万吨/年以下(详见附件1)。
2.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现有火电厂和2000年以前批准建成的火电厂,有25家企业的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列入“省‘十五’计划”(其中列入国家“十五”计划的有15家),这些企业的治理项目必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其他火电厂的二氧化硫削减和治理项目,由当地政府制定计划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