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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按照全市组建市、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目标,把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同步配备到位。在各市(县)区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同时,乡镇(街道)组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形成全市上下权责明确、覆盖全面、结构合理、保障有力、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1.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从严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对于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依法督促整改但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的行政一把手,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并通过媒体曝光跟踪,限期整改到位。具体办法由市安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
  22.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守则,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3.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和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服务。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加强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授权的要一律终止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整顿。
  九、建立领导班子工作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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