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及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及市(县)区每年举行1—2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和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的制度。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由市及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监督
16.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继续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加大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整治交通秩序的力度。尽快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和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市(县)、区、乡镇、村道路以及渡口的安全管理,整顿和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加强对各类船舶和人员的安全监管,加大气象预测预报的力度,增强水上事故的防范救护能力。
17.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格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18.强化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和治安防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安监、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保、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工商、邮政、国防科工等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和措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19.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充实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建筑、水利、市政、房管、交通等有关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完善城市、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范措施,严肃查处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