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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6.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根据国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全市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8.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自我制约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依法提高对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经济赔偿的金额,建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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