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视和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6.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以服务“三农”为目标,构建和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的农村劳动者教育培训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各县要在2007年前建好一所省级以上重点职教中心,以此为核心,健全县、镇(乡)、村三级农村职业培训网络。统筹安排农村培训计划和经费,并充分利用乡镇撤并过程中的闲置房产以及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资源,切实解决农村职业学校校舍和实践教学场所不足问题。
7.重点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农业产业化的趋势,重点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积极开展面向城镇就业的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城市适应培训。在农村初中阶段渗透职业教育,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推行“一校两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乡合作办学,鼓励城市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对农村学生实行转地、转校分段培养。鼓励城市职业学校教师到农村职业学校支教,并将其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五、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8.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县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从2005年起,在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中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和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少于20%,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训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职业学校易地重建,其存量资产盘活所得,全部用于职教事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实施的职业教育试点和扶持项目。积极探索“教育券”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9.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要把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吸引境内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职业教育,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参股、控股、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公办学校的存量资产,切实推行职业学校投资主体多元化。
10.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各类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1.积极利用社会捐助、金融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